拍定人知悉拍定的建物分擔的停車位,已外賣於第三人使用占有,不能請求返還該停車位 案例事實: 建物一部分的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經被上訴人各向上訴人之前手○○公司購買或輾轉購買,已先合法占有使用;上訴人嗣於九十一年間因拍賣承受系爭建物所有權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及至九十年間聲請執行查封該建物時,可得而知被上訴人或其前手已支付對價早與○○公司存有停車 位買賣契約享有停車位使用權等情事,且占有具有公示性,上訴人仍願受讓系爭建物所有權,即難認係善意。被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非屬無權占有,因認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該停車位,不應准許。 法律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縱為債權契約對第三人仍有法律上效力
民法上之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除法律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